首页 > 老站栏目备份 > 文件规章 > 工会文件 > 正文

工会文件

扬州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疗制度改革,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对患重大疾病且发生支付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帮助,特成立扬州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 互助金的筹集依照学校、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都可自愿入会成为互助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10元(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互助会每年1月份吸收一次新会员。

  对现有教职工从2017年11日入会之日起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新进教职工从进校次年1月份入会起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

第五条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停止交纳会费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停止交纳会费之日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对未入会或中途停交会费重新申请加入的会员,从交纳会费起满一年后所发生的费用才能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六条互助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每年按1:1配套。

  (三)其他来源。

  (四)以上各项的积累和增值。

  第七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学校财务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基金支出使用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

第四章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互助会组织机构

  (一)设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党办、校办、监察处、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处、离退休处组成。主任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工会、财务处、后勤保障处、离退休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由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离退休处等相关人员组成,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九条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1月份办理一次患重大疾病人员的补助申请审批,特殊情况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扬州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的工作。

  (三)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四)完成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互助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及时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及时提供互助会会员的互助金收交情况。后勤保障处公共卫生与医保管理科(简称公卫科)准确提供年度重大疾病个人报销后自付费用达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人员情况统计表。

第五章 互助金补助申请程序、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重大疾病个人报销后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达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会员可以申请,同一病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者可以到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凭审批后的申请表及本人自付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和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证明去校财务处领取补助金。

  第十五条 患重大疾病的会员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药品、治疗费、检查费、特殊材料费),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采用超额累进计算(即分段进行计算)的方法,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超过5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30%

  (二)超过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40%

  (三)超过3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50%

  (四)补助金额每年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根据互助金使用积累情况以及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互助金的补助标准及互助办法可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未经校医疗服务中心同意,在外就医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二)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三)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交通意外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扬州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日起施行。

 

                                        重大疾病目录

序号

疾病名称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注:1、根据中国保险行业200781日起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重大疾病包括以上25种疾病。

      2、除上述25种疾病外,重大疾病还包括规定病种、需长期治疗的慢性重症病等疾病。

 

地址:中国·江苏·扬州市文汇东路48号

E-mail:gonghui@yzu.edu.cn

电话(TEL):0514-87991235、87991353

公众号二维码

Copyright @ 2023 扬州大学工会 All rights reserved.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