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扬州大学宠物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扬州大学宠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从事宠物业、宠物饲养以及热爱宠物的人员自发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对相关宠物行业监督、管理及指导,并为广大会员提供咨询、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协会的代表性和凝聚力,逐步形成互助协作,共同学习的运行机制,为“宠物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住所:扬州大学文汇路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
2.组织会员进行宠物疾病防控、饲养管理讲座及学习交流活动;
3.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性宣传活动;
4.向会员提供咨询、医疗活动;
5.协会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以会员制的形式发展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会员的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热爱宠物业,关心宠物业文化的建设和发展;
4.从事宠物业、宠物饲养等爱好者;
5.虐待,丢弃宠物者禁止加入。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讨论通过;
3.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2.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等有关证件。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行为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好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协会的财务状况;
4.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在宠物饲养管理方面有丰富的知识储备;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