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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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扬州大学教职工书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扬州大学教职工书画协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的全校在职教职工书画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 协会宗旨:弘扬民族艺术,开展书画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志愿加入本协会的我校在职教职工书画爱好者是当然会员。离退休教职工和学生书画爱好者可以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理事会是协会活动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理事会由若干理事构成。理事会主要由有一定书画造诣、热心为协会工作的教职工组成。理事由分工会和上届理事会的推荐、校工会协调产生。

第六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和副秘书长35名,聘请名誉会长1名、顾问若干名。

第七条 理事会任期一般3年,届时改选,可以连任。

第四章 活动

第八条 组织校内书画展览、书画讲座、书画作品观摩等。在一些重大节日,配合学校开展较大规模的书画活动。

第九条 加强校外交流,为广大会员创造和提供更多的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第五章 经费

第十条 活动经费主要由会员费、协会自筹和校工会资助。

第十一条 活动经费专人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公布账目,接受校工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校工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扬州大学教职工书画协会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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