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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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扬州大学教职工音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扬州大学教职工音乐协会(下称“音乐协会”)是扬州大学在职教职工音乐爱好者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采用会员制形式。

第二条 协会宗旨:开展业余音乐活动,提高教职工音乐爱好者音乐素质;团结与组织教职工音乐爱好者开展音乐创作与音乐理论探讨;促进音乐表演与音乐教育的提高;继承与发展民族音乐传统;促进音乐交流。

第三条 音乐协会在扬州大学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音乐协会活动地址在扬州大学文汇路校区教工之家。

第二章 协会职责

第五条 音乐协会主要职责如下:

1.普及音乐知识,为广大音乐爱好者和会员提供活动场所。

2.组织会员进行音乐知识的学习、交流和竞赛。

3.在校工会领导下,组织和承担学校的歌唱表演。

4.与兄弟院校及校外音乐爱好者建立联系、组织会员参加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我校工会会员均可申请加入音乐协会。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参与音乐协会民主管理的权力,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音乐协会工作发表意见的权力。

2.优先参加音乐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有自由退出音乐协会的权力。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音乐协会的章程,执行音乐协会的有关规定。

2.积极参加音乐协会组织的活动。

3.按章缴纳会费。

4.为音乐协会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5.经常向音乐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积极提供有关活动信息,关心音乐协会建设。

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取得

1.从校工会网页上下载申请入会的电子表格,将填写好的入会申请表格发往音乐协会电子邮箱。

2.音乐协会在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认定,并将资格认定结果告之申请者,通过者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1.退出我校教职工现行编制。

2.当年无参加音乐协会活动的任何记录。

除第1款情形外,被取消会员资格者可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音乐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是音乐协会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由会长1名、副会长1名、和秘书长1名组成。

第十二条 音乐协会组织机构人选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

1.修订音乐协会章程,制定音乐协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并向校工会和会员报告。

2.讨论决定音乐协会的重大事项。

3.主持音乐协会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4.积极发展会员。

第五章 经费来源、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会员缴纳的会费,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赞助,校工会的资助。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

音乐协会的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和组织音乐协会的各种活动,组织会员培训,音乐协会办公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

音乐协会的资产属于学校所有,资金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音乐协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工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于音乐协会委员会。

 

                         扬州大学教职工音乐协会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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