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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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扬州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扬州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是由我校爱好舞蹈的教职工组成的群众性社团组织。在校工会管理与指导下,组织全校教职工舞蹈爱好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创作活动。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弘扬舞蹈文化为目标,为校舞蹈爱好者搭建一个“学习、交流、友谊、普及和提高”的平台,团结舞蹈爱好者,培养教职工综合技能与社交能力,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章协会成员

  第三条 协会成员为我校教职工。凡爱好舞蹈,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协会领导,积极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的均可申请加入。

  第四条 会员权利

  1.会员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协会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信息等权利;

  4.有从事创作、交流、活动等权利。

  5.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协会会章,维护学校和协会荣誉;

2. 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接受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协会组织

  第六条 协会负责人应热心为集体办事。由会员选举产生,报校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定期召开会员大会。

  第八条 协会可以聘请校领导、专业老师担任本协会的名誉主席或顾问,以指导、支持本协会开展各种活动。

 

第四章协会任务

  第九条 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报校工会,及时报送活动信息强化活动宣传。

  第十条 为提高会员身体素质,每周进行两次训练活动。

  第十一条 联系落实协会的活动地点。

  第十二条 建立、加强与校外群众团体、文化单位的联系、合作和交流,积极主动参加校内外的各种文艺活动,创建一个多渠道互相交流学习的平台。

第五章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本协会活动经费由会员会费、社会或部门赞助、工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等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协会活动经费用于协会活动,并经会长同意方可使用。由专人管理,合理使用,每年公布账目,接受校工会和协会会员的监督。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工会批准后施行。

  

  

  扬州大学教职工舞蹈协会

                                                 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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