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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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扬州大学教职工京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扬州大学教职工京剧协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由我校爱好京剧的za在职教职工组成的群众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弘扬民族文化,振兴京剧艺术,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推进校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协会成员

第三条 会员主要为我校在职教职工;考虑到我校京剧社团历史原因,吸收部分离退休教职工参加平时正常活动;同时考虑到京剧传承,吸收有京剧演唱基础的学生参加相关活动。

第四条 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三章 协会组织

第六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第七条 协会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报校工会批准。每三年选举一次,可以连任。

第八条 协会负责人应热爱京剧,热心为协会办事。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九条 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报校工会。

第十条 强化活动宣传,协会每周举办一次京剧票房活动。

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在节日或纪念日举办12次京剧演唱会。

第十二条 协会每年组织会员开展1-2次与外单位京剧社团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协会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会工作。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本协会活动经费会员交纳活动费(参加每周票房活动,每月20元)、各界资助和校工会资助等三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协会活动经费由会长指定专人管理,合理使用,每年公布账目,接受校工会和协会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校工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于京剧协会。

 

                                                  扬州大学教职工京剧协会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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