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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扬州大学教职工古筝协会章程

扬州大学古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扬州大学古筝协会是扬州大学教职工古筝演奏爱好者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采用会员制形式。

第二条 古筝协会宗旨:通过组织古筝演艺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演奏技巧和音乐素养,促进广大筝友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为弘扬悠久传统的扬州琴筝文化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条 古筝协会在扬州大学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古筝协会活动地址在文汇路校区教工之家。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古筝协会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古筝会员进行古筝知识的交流探讨,提供相对稳定的活动场所。

2.在校工会领导下,积极组织和承担学校相关文艺演出的筝曲表演。

3. 组织会员参加与兄弟院校及校外古筝爱好者开展交流联谊等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我校具有一定古筝演奏基础的工会会员均可申请加入古筝协会。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参与古筝协会民主管理的权力,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古筝协会工作发表意见的权力。

2.优先参加古筝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有自由退出古筝协会的权力。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古筝协会的章程,执行古筝协会的有关规定。

2.积极参加古筝协会组织的活动。

3.为古筝协会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4.关心古筝协会建设,提出有益建议,提供有关活动信息。

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取得

1.从校工会网页上下载申请入会的电子表格,将填写好的入会申请表格发往古筝协会电子邮箱。

2.古筝协会在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认定,并将资格认定结果告之申请者,通过者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古筝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是古筝协会委员会。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人数视会员人数及会员分布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古筝协会委员会人选由会员民主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修订古筝协会章程,制定古筝协会工作计划、总结,并向校工会和会员报告。

2.讨论决定古筝协会的重大事项。

3.维持古筝协会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4.积极发展会员。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古筝协会的经费来源:校工会资助,相关学院工会资助,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

古筝协会的经费由委员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宣传和组织古筝协会的各种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排练演出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五条经费的管理古筝协会的经费由委员会管理,每年向会员通报收支与使用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古筝协会委员会。

 

                                       扬州大学教职工古筝协会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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