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日三届一次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和《扬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按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交的合乎规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坚持提案质量与提案落实并重的原则,以利广开言路,集中民智,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组织,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审查立案,向学校提出建议承办部门(单位);
(四)检查和督促承办部门(单位)办理与落实提案;
(五)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六)评选优秀提案。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须以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应实事求是,言之有据,建议具体。
第七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可联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案者,其余为附议者。提案者均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名。
第八条 提案内容
(一)提案内容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实际,符合广大教职工意愿。
(二)不属于学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列入提案内容。
第九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一事一案。
(二)提案在提案工作委员会印发的提案表上书写,可附页。
(三)提案分为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或依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第十条 征集提案时间原则上在教代会召开前2个月内启动,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通知。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收集和初审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审的内容有:
(一)是否一事一案;
(二)提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三)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四)提案中是否有“情况分析”与“具体建议”;
(五)是否符合其他规范要求。
经审核,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予以编号、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提请提案人进一步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的提案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完成。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提案进行认真审查。是否立案,需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确认。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听取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关于提案收集和初审情况的报告。
(二)提案审查
1、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立案。
2、不立案的提案列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也不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解决个人问题的。
不予立案、也不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提案,退回提案人。
4、立案的提案,给予正式编号。内容相同的提案可以并案处理,并案提案编一个提案编号。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签署“提案审查意见”,提出建议承办部门(单位)以及协办部门(单位)。
第五章 提案处理与答复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立案提案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校领导批阅后转承办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 提案承办部门(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一)凡有条件解决的提案,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暂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
(二)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单位)和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三)对超出部门(单位)权限但在学校权限范围内的提案,主办部门(单位)要主动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单位)要主动及时与提案人沟通,说明情况,共商解决措施。
(五)提案答复须明确“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四种意见。答复“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意见的,须详细说明情况和理由。提案表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和部门(单位)盖章后送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六)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立案提案的答复意见送相关校领导审阅,必要时可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各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将处理意见答复第一提案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由承办部门(单位)直接答复第一提案人。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交所属部门(单位)院级工会主席,由院级工会主席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留存备案。
(七)如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部门(单位)重新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提案落实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要采用多种方式推动提案落实工作,对答复“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或跨年度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和落实情况,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六章 提案评选与表彰
第十八条 为提高提案质量,激励教代会代表做好提案工作,建立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制度。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评优活动,评比结果经执委会批准后,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