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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扬州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加强工会的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

   ⒈学校行政根据《工会法》规定,按在职人员工资的百分之二下拨的经费。

   ⒉会员依据工会章程规定,按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的会费。

   ⒊行政补助收入。

   ⒋教工之家和文化活动阵地等工会事业收入。

   ⒌其他收入(如银行利息、捐赠收入等)。

   二、工会经费的分配

   ⒈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上解上级工会。

   ⒉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下拨各院级工会。

   ⒊其余部分由校工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工会经费的用途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会员的集体活动、节日福利、“六必访”慰问、特殊困难补助、会员的教育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工会干部培训、先进集体与个人奖励、工会行政费、工会建家活动等。

   四、工会经费支出的管理

   ⒈工会经费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由分管财务的主席审批。

   ⒉根据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制定预算,经常委会通过后,按预算支出。若有超过5万元的大额支出,需经主席办公会或常委会审定。

   ⒊工会经费报销时,要由分管财务的主席、经手人等相关人员签字。

   ⒋校工会事业费支出时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和开支标准。

   ⒌院级工会的活动经费应全部用于院级工会开展活动。各院级工会使用经费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透支使用。

   五、工会经费的监督

   ⒈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

   ⒉工会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要科学地制定预算,并严格按财务预算运行。年终做好决算,并向常委会报告。

   ⒊发挥财务人员的监督作用。工会财务人员要严格按工会财务收支规定办事,并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制止。

   ⒋各级工会要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做到财务公开。

    六、本办法自2019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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