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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扬州大学工会全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
     一、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校工会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和讨论问题的性质,可以采取召开全委会或常委(扩大)会的形式。
   二、会议议题由主席会议提出,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全委会、常委(扩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出席人员应认真发表意见,经充分讨论后,由主席归纳后集体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请示后,再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四、全委会、常委(扩大)会的会务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由工会办公室负责。
   五、全委会、常委(扩大)会的议决范围
   (一)全委会的议决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工会和校党委重要指示及校工代会决议的方案和措施。
   2、审议校工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会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
   3、讨论决定有关工会工作的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校党委、上级工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常委(扩大)会议决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和学校党政决议的方案、措施。
   2、审议校工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规章制度等。
   3、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校工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
   5、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提交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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