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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扬州大学院级工会委员会工作职责

扬州大学院级工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在院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围绕本单位工作中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认真履行工会各项职能,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三、配合院级党组织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团结广大教职工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
   四、履行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抓好工会自身建设,加强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开展“建家”活动。
   六、开展师德建设和 “三育人”活动。
   七、关心教职工生活,努力为教职工办实事。
   八、组织教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九、做好女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十、完成院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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