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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制度

扬州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作职责

扬州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围绕学校中心,全面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发挥工会桥梁纽带作用,配合党组织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团结和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发展事业。
   四、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按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做好新会员入会和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加强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开展建设“教职工之家”活动。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师德建设活动,配合学校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宣传工作。
   七、关心教职工生活,协助学校做好教职工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为教职工办实事。
   八、组织开展教职工的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管理教职工业余活动团体、协会,管理教职工文化活动阵地。
   九、做好女教职工工作,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定期公布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
   十一、完成校党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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