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工〔2021〕1号
各学院党委、校党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扬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
2021年12月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扬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具体形式,是促进学校治理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增强教代会代表的民主意识和履职意识,提高教代会代表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教代会提案质量和办理成效,结合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提案主题突出,重点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其他方面的重点、难点等问题。提案内容完整,在学校职权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可办理。
(二)提案所提出的问题经过深入调查分析,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实事求是,论证充分,针对性强。
(三) 提案所提建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预期将对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构建和谐校园、维护教职工权益、稳定教职工队伍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四)提案格式规范,条理清晰, 一事一案,一案一表。
(五) 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积极参与、配合提案的办理,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提案承办单位重视提案承办工作,认真制定整改和解决方案,在提案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寒暑假除外) 完成提案承办工作。
(二)对涉及两个及以上职能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 主办职能部门能主动组织协调,协办职能部门能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提案的办理落实。
(三)提案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与提案人沟通联系,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满意。
(四)认真答复提案,答复意见有理有据, 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落实的措施、途径、方法和时间节点等答复清楚,措施得力,效果明显;对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落实或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五)积极配合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馈整改和解决方案,提案办理有一定的数量和较高的质量。
第四条 评选办法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坚持质量优先、宁缺毋滥的原则,提出“教代会优秀提案”“教代会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建议名单。
(二)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教代会优秀提案”“教代会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名单。
第五条 评选时间、比例和表彰
参加评选的提案应为当年教代会后立案办理的提案。评选工作在次年召开教代会前进行。优秀提案的比例不超过年度提案总数的15%,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名额根据提案办理情况确定。获评的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在学校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