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工〔2020〕10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工会:
《扬州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修订)》经工会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原《扬州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修订)》(扬大工〔20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扬州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修订)》
扬州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0年6月21日
附件:
扬州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搭建教职工文化活动平台,规范教职工社团(协会)的管理,促进校园教职工文化建设向多渠道、深层次、高质量的方向发展,特修订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一、社团(协会)建立
(一)社团(协会)可由一个二级工会或多个二级工会(不超过3个)共同组建;
(二)社团(协会)成员必须是在职教职工,且具有一定的人数规模;
(三)社团(协会)的建立必须要有章程。其章程包括:总则、会员义务和权利、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活动及经费管理等内容;
(四)社团(协会)的建立由牵头组建的二级工会向校工会提出申请,并附其章程等材料,报经校工会常委会讨论同意成立后,在校工会登记备案。
二、社团(协会)活动
(一)社团(协会)须面向全校教职工开展活动;
(二)社团须向校工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社团(协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校性或校区活动(至少有5个以上二级工会的教职工代表参加);
(四)每次开展全校性或校区活动前,须将该次活动的通知提交给校工会,并由校工会在校园网上发出通知;
(五)每次全校性或校区活动后,须向校工会提供新闻稿和不少于3张活动照片。
三、社团(协会)活动经费
(一)社团(协会)活动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1.社团(协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会费的标准须经校工会批准;
2.社团积极争取社会各团体的资助;
3.校工会给予一定的资助:
(1)每年正常开展活动(全年不少于8次,且报送活动资料)的社团(协会),每年资助1000元的基本运行费,经校工会同意,凭相关发票报销;
(2)在开展全校性活动前(含校区活动),须由社团(协会)负责人向校工会提出活动经费的预算申请,经校工会批准后,方可得到活动经费的部分资助。
(二)社团(协会)的经费实行民主管理,每年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布年度社团(协会)所有费用的收支情况。
四、激励措施
(一)为鼓励各二级工会加强对所辖社团(协会)的管理,积极开展活动,校工会对社团(协会)所属的二级工会实行年终量化考评加分(下辖多个社团(协会)的二级工会累计不超过3分)。
当年开展一次及以上全校性活动(含校区活动)的社团(协会):
1.独立组建的每个社团(协会)的二级工会加1.5分;
2.两个二级工会共同组建的社团(协会)的二级工会各加0.8分;
3.三个二级工会共同组建的社团(协会)的二级工会各加0.5分。
(二)每年年终开展“优秀社团(协会)”评比活动,优秀社团(协会)的比例为30%,校工会对优秀社团(协会)给予600元奖励。
(三)获得年度优秀的社团(协会),可推选1名社团(协会)的成员为当年度校工会积极分子,且不占其所在二级工会的工会积极分子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