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在职工会会员互助金管理办法
(2019年3月修订)
一、宗旨
互助基金是用于帮助工会会员减轻因特殊原因和患严重疾病所造成的临时困难而设立的群众性互助、互济专项基金。
二、权利与义务
我校在职工会会员,凡自愿按年度交纳互助金,均可成为互助基金会成员,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补助。已缴纳互助金当年退休人员,在学校发文后次月起不再享受。会员所缴纳互助金不再退还。
三、基金来源
1、社会各界捐款;
2、个人自愿捐款;
3、基金会成员每人每年缴纳20元;
4、基金利息。
5、校工会按基金会成员缴纳数1:1配套。
四、补助项目及标准
1、基金会成员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亡故的,补助500元。
2、基金会成员亡故的,补助2000元。
3、基金会成员遭遇天灾、人祸、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个人、家庭重大损失和家庭困难的,视具体情况,补助1000-3000元。
五、申请、审批程序
1、基金会成员根据补助项目和标准,个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附上所需证明材料。
2、各院级工会核定情况,提出补助建议并加盖公章后报校工会。
3、校工会根据院级工会意见,调查、核实后,由互助金管理工作小组讨论确定补助金额。
4、互助金管理工作小组原则上每月底集中讨论一次。
5、互助金管理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为:分管互助金工作的校工会副主席、校工会生活服务部成员、校医疗卫生中心负责人。
六、基金管理
每年12月由各院级工会统一收取会员互助金(需附名单),其他捐助可随时到校工会办理有关手续,及时上缴到校工会在财务处设立的互助金账户,统一管理。基金使用情况每年年底前公布,接受基金会成员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
七、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和《扬州大学在职工会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办法》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扬州大学在职工会会员互助金补助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