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教职工之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院级工会建设,全面提升工会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广大教职员工,真正达到中国工会十六大提出的“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组织是最可信任的‘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要求,根据上级工会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开展教职工之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和省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化职工之家建设的意见》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目标和全面深化综合改革的任务,充分发挥院级工会作用,巩固和拓展“建家”成果,努力使“建家”工作常态化。
二、目标要求
通过深化职工之家建设,进一步夯实院级工会基础,增强院级工会活力,不断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更广泛地把教职工吸引到工会活动中来,使工会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教职工,更加符合教职工意愿,实现“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目标。
三、实施办法
(一)深化教职工之家建设以创建各级模范职工之(小)家(以下市以上的统称“模范职工之家”)为基本形式。继续实行申报学校合格、模范教职工之家制度,同时,开展学校模范教职工之家复评验收工作。
(二)自2016年起,凡申报扬州市模范职工之家的院级工会,必须是通过学校复评验收的模范教职工之家。鼓励已经通过学校模范教职工之家验收的院级工会积极申报扬州市模范职工之家,获得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后,由扬州市总工会统一组织申报省、国家模范职工之家。
(三)创建学校合格教职工之家和各级模范(教)职工之家均采用申报、验收制度。每年3月份进行申报和复评申报,当年11月份验收和复评验收。申报市、省、国家模范职工之家的院级工会要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验收,已经是市级以上模范之家的院级工会,由上级工会组织复评验收。
(四)申报学校模范教职工之家复评验收和申报市、省、国家模范职工之家的验收,采用江苏省总工会颁发的《基层工会创建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细则》的标准。初次申报学校合格、模范教职工之家,仍采用《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意见》(扬大工会字[2003]23号)的验收考评细则进行验收。
(五)申报(复评申报)、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意见》(扬大工会字[2003]23号)规定执行。
四、激励措施
(一)申报学校合格教职工之家并验收通过的,自下年度后可申报学校模范教职工之家。申报各级模范(教)职工之家并验收通过的,按照《扬州大学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和《扬州大学工会奖励标准》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二)申报学校模范教职工之家复评验收通过,且在下一年度申报市模范职工之家并通过验收的院级工会,校工会将追加建家经费2000元。
2015年4月